輝煌時期市值曾高達1000多億元的光伏鏈主,向產業(yè)鏈的小伙伴提起仲裁。有意思的是,被仲裁的對象雖然塊頭不如鏈主大,但卻很硬氣,直接提出反請求。
天合光能12月21日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天合光能(宿遷)光電有限公司(簡稱“宿遷光電”)就與太極實業(yè)子公司——信息產業(yè)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十一科技”)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常州仲裁委員會(江蘇新能源爭議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的《受理通知書》。
據公告,宿遷光電請求裁決十一科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規(guī)范施工處罰款及賠償損失等合計6億元左右。
太極實業(yè)12月22日晚間公告顯示,收到仲裁通知書后,十一科技向常州仲裁委員會提出反請求,請求裁決宿遷光電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1.61億元(暫定)及賠償損失,承擔案件仲裁費,并確認十一科技對案涉工程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目前,本次仲裁、仲裁反請求案件均已被常州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事情還得從2022年說起。2022年,十一科技因中標宿遷高效太陽能電池項目與宿遷光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十一科技承接宿遷光電發(fā)包的宿遷(三期)年產8GW高效太陽能電池項目EPC總承包項目,合同對項目各階段里程碑完成時間節(jié)點及總工期等做了約定,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未稅價)5.5億元。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另簽訂兩份《補充協(xié)議》,兩份《補充協(xié)議》的未稅價固定總價分別為1831.1926萬元、700萬元。
天合光能公告稱,該電池項目施工期間,因十一科技原因導致項目各階段完成時點及總工期等均出現了較大延誤并且十一科技未按合同約定規(guī)范施工;同時,因工程延期及十一科技未完成合同約定事項,導致宿遷光電產生了液氮損失及切包損失。鑒于十一科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十一科技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規(guī)范施工處罰款及賠償損失,并承擔宿遷光電為維護合法權益的合理費用。
具體來看,宿遷光電請求裁決十一科技支付違約金等約5.9億元、支付切包費用300萬元、支付項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管理處罰款136.365萬元、賠償液氮損失557萬元,以上四項合計6億元左右。
對此,太極實業(yè)則有不同的看法。在公告中,太極實業(yè)表示,十一科技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宿遷光電也已投入使用。經核算,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兩份《補充協(xié)議》項下合計含稅價款為6.27億元左右。截至2024年12月15日,宿遷光電已付工程款數額為5.21億元左右(含稅),差額部分至今未付。
太極實業(yè)稱,宿遷光電應當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及賠償損失,承擔仲裁費等合理費用,且十一科技對案涉工程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原標題:6億元光伏項目建設工程起糾紛 天合光能、太極實業(yè)“鬧”上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