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發(fā)改委等五部門近日制訂《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的,上海市不再發(fā)放專用牌照額度。
具體來看,《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在上海市銷售和使用,符合上海市管理規(guī)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公交汽車、巡游出租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該《辦法》。
《辦法》明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且個人用戶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上海市在非營業(yè)性客車總量控制的原則下,免費發(fā)放專用牌照額度。
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的消費者,申領專用牌照額度,還應當符合:已在上海市落實一處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充電設施;個人用戶名下沒有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證明,沒有使用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的,上海市不再發(fā)放專用牌照額度。
使用上海市專用牌照額度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轄區(qū)外轉移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失竊手續(xù)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
《辦法》提到,按照上海市現(xiàn)有營運車輛額度管理相關規(guī)定,新增營運額度時,優(yōu)先發(fā)放專用營運額度。
專用營運額度不得隨車過戶轉移。使用專用營運額度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更新時,僅限于更新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不得更新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
據(jù)悉,《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專用牌照額度的,繼續(xù)按照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辦理。
原標題:滬2023年起購插電混動車不再發(fā)放專用牌照額度